篇名 |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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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臻嫺 |
中文摘要 |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
起訖頁 | 75-86 |
關鍵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0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3010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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