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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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從周 |
中文摘要 |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41-51 |
關鍵詞 | 客觀之訴的合併、專屬管轄、合意管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0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3010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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