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 |
---|---|
作者 | 劉宗德 |
中文摘要 | 受勞動意識崛起及國家鼓勵工會活動發展之政策影響,除了近年勞工陳抗活動頻傳外,勞方利用之爭議手段所引發之勞動法律問題,其層面已包括從集體勞動法之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商、罷工,乃至於個別勞動法之延長工時、彈性工時、勞工退休金等,甚至包括勞動事件法第40條之不作為訴訟與伴隨而來之勞動事件調解(同法第16條以下參照)。然而,上述勞動爭議手段之行使,應以其勞方成員具有從屬性勞動契約關係者為限。故無論是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對於勞方成員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應當嚴格實質審查,蓋契約屬性之認定,將涉及前述勞方爭議手段是否於勞動法令上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及勞資關係是否得以良性互動與發展。 |
起訖頁 | 5-17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拘束法院、勞動契約、審判獨立、權力分立、連續處罰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0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3010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