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明度之弔詭性──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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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證明度係法院事實認定所需心證度之標準,對於其蓋然性高度要求,大陸法系國家及英美法系國家之民事訴訟證據法則有不同之傾向,其運作原理本有所不同。英美證據法上之初步或表見證據(證明)在我國實務或學說上並未作類似發展,而我國實務上對於證明度降低及本證、反證之運用,則與德國及奧地利等國法制類似。如此,對於證明度應為如何之設定,恐應慎重面對此一差異,不可作想當然耳之推想。 |
起訖頁 | 74-85 |
關鍵詞 | 確實、證明度、證據評價、自由心證、高蓋然性、優越蓋然性、非常高蓋然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10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2010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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