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壽保險冒名變更要保人及終止保險契約之損害與救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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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女與訴外人乙男原為夫妻。乙男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之名義,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6日、96年8月27日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兩份保險契約。嗣該兩份保單要保人、受益人於98年9月12日同時變更為甲女。因乙男外遇生子,甲乙二人於101年12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詎乙男竟於離婚前之101年10月22日偽造甲女之簽名,將該兩份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變更為乙男所經營並擔任負責人之B旅行社。 |
起訖頁 | 40-47 |
關鍵詞 | 冒名、變更要保人、契約承擔、解約金、無權處分、不當得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10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2010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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