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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冒名變更要保人及終止保險契約之損害與救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作者 葉啓洲
中文摘要 原告甲女與訴外人乙男原為夫妻。乙男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之名義,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6日、96年8月27日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兩份保險契約。嗣該兩份保單要保人、受益人於98年9月12日同時變更為甲女。因乙男外遇生子,甲乙二人於101年12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詎乙男竟於離婚前之101年10月22日偽造甲女之簽名,將該兩份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變更為乙男所經營並擔任負責人之B旅行社。
起訖頁 40-47
關鍵詞 冒名變更要保人契約承擔解約金無權處分不當得利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2 (104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102010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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