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提供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之評析: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之區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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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森林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二人(其中一人係建築師事務所,另一人為營造公司)簽訂系爭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共同承作。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預付工程款,但被上訴人卻未依約提供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伊依乃系爭契約第21條(1)5、11約定解除契約,並就未完成之工作重新發包,受有價差及監造技術服務費等合計835萬餘元損害。爰依系爭契約第21條(1)5、11、同條(4)、共同投標協議書第4條之約定、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並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工程預付款、預付款還款保證、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主給付有關之附隨義務、與主給無關之附隨義務、解除契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10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2010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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