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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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守 |
中文摘要 | 被告基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透過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後,利用社群軟體以暱稱發出「要買糖找我喔」、「開趴要50左右」、「1包6給你」等暗指需要毒品者可私訊之兜售毒品之訊息,暱稱「倩倩」者(真實身分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發覺有異,遂佯裝要向被告購買咖啡包,雙方談妥以新臺幣28,000元購買咖啡包50包(驗餘淨重308.44公克)之交易內容後,被告即於2016年6月10日17時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位於臺南市○號之「○○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價值14,000元之咖啡包後,於同日19時10分許,抵達約定之臺中市○○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與「倩倩」面交之際,隨即為表明身分之員警當場逮捕查獲而未遂。 |
起訖頁 | 44-56 |
關鍵詞 | 販賣毒品、運輸毒品、零星夾帶、短程持送、運輸之意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1 (10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1010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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