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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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游進發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出賣熱煤鍋爐、蒸氣鍋爐主爐(下稱「A鍋爐、B鍋爐」)各一座於被告乙,兩造約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0日、12月31日交付A與B鍋爐,並於97年12月25日、98年1月31日完成安裝。原告甲應交付鍋爐安裝場地配置圖,以使被告乙得以完成基座土木工程。被告乙應完成基座土木工程,以使原告甲得安裝A與B鍋爐。被告乙已於97年12月14日完成安裝基座土木工程。 |
起訖頁 | 30-35 |
關鍵詞 | 給付遲延、舉證責任、可歸責、證據偏在、規範理論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1 (10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1010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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