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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游進發
中文摘要 原告甲出賣熱煤鍋爐、蒸氣鍋爐主爐(下稱「A鍋爐、B鍋爐」)各一座於被告乙,兩造約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0日、12月31日交付A與B鍋爐,並於97年12月25日、98年1月31日完成安裝。原告甲應交付鍋爐安裝場地配置圖,以使被告乙得以完成基座土木工程。被告乙應完成基座土木工程,以使原告甲得安裝A與B鍋爐。被告乙已於97年12月14日完成安裝基座土木工程。
起訖頁 30-35
關鍵詞 給付遲延舉證責任可歸責證據偏在規範理論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1 (103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101010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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