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判定及審查標準──評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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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台新金控主張:彰化銀行於民國(下同)94年6月間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下稱「系爭增資案」),發行14億股特別股(下稱「系爭特別股」)。財政部當時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為吸引潛在策略投資人參與投標,以達成政府2次金改之公股整併政策,乃於同年7月5日以新聞稿(下稱「94年7月5日新聞稿」),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復以同年月21 日台財庫字第09403513700號函(下稱「94年7月21日函」)同意完成增資後,經營管理權移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於董事、監察人(下稱「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過半數席次。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365億 6,800萬元標得系爭特別股。 |
起訖頁 | 50-69 |
關鍵詞 | 表決權拘束契約、公序良俗、企業併購、公司治理、股東平等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2 (10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12010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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