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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評釋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臺南市政府自民國(下同)87年 1月 1 日起至91 年 12 月 31 日止 (5 年期間),收取「億載金城」、「安平古堡」及「赤崁樓」等三古蹟門票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105,268,436元(含稅),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5,012,783元,被國稅局臺南市分局(下稱「國稅局」)認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10,025,500元。
起訖頁 5-21
關鍵詞 使用規費財政法統一說獨立說立法定義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12 (102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12010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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