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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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臺南市政府自民國(下同)87年 1月 1 日起至91 年 12 月 31 日止 (5 年期間),收取「億載金城」、「安平古堡」及「赤崁樓」等三古蹟門票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105,268,436元(含稅),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5,012,783元,被國稅局臺南市分局(下稱「國稅局」)認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10,025,500元。 |
起訖頁 | 5-21 |
關鍵詞 | 使用規費、財政法、統一說、獨立說、立法定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2 (10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12010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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