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二)──關於群毆助勢罪、傳染性病罪與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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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283條在本次修法中,刪除了原本條文中的「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以及「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兩部分,並將法定刑的上限從有期徒刑3年調高至5年,成為以下的現行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起訖頁 | 79-92 |
關鍵詞 | 群毆助勢罪、妨害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暴行罪、適格犯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1 (10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11010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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