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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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德芳 |
中文摘要 | 商○印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館」)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其中第二案為公司減資(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說明內容為:「一、由於公司尚有剩餘資金時,以現金退還給原有股東,以提升經營績效並改善財務結構。二、維護臺灣股東權益並落實公司經營治理。減資退還股款新臺幣(下同)2,999,900元(以現金支付)餘資本額100元,原股東減資部分按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按減資比例消除股份(下稱「減資部分」),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自行拼湊,於停止過戶日前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室登記,未如期辦理者或仍未足壹股之畸零股,一律以股票面額按比例發放現金代之(折算至新臺幣「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下稱「強制收購畸零股部分」)。」 |
起訖頁 | 48-61 |
關鍵詞 | 減資、股份合併、畸零股、現金逐出、權利濫用、公序良俗、完全公平原則、商業目的測試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9 (9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9009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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