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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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X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19日起受雇於Y,擔任加護病房護理工作,於99年10月27日懷孕30週輪值小夜班時,因頭痛、嘔吐不適,併發「顱內動靜脈畸形瘤破裂及腦室出血併水腦」、「小腦及腦室出血併水腦症」(下稱「系爭疾病」),手術治療後,仍有意識不清之後遺症及管路存留,嗣經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於102年5月21日認定屬職業災害。X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災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向Y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42-47 |
關鍵詞 | 職業災害、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消滅時效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9 (9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9009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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