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得定性為財產損害的要件──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之續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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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新民 |
中文摘要 | 壹、被上訴人既已請求房屋損害之金錢賠償,是否得另請求支出租金費用的損害賠償? 貳、若被上訴人並未另行租屋而支出租金,是否亦得請求賠償無法使用房屋的損害,亦即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的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29-39 |
關鍵詞 |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的概念、損害賠償的方法、回復原狀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8 (9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8009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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