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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
作者 林良榮
中文摘要 原告勞工A(本件上訴人)是否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請求雇主應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職災補償責任?以及,同款有關於「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之「工作」內涵所指為何?
起訖頁 65-75
關鍵詞 職災補償責任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失能補償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7 (97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7009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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