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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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良榮 |
中文摘要 | 原告勞工A(本件上訴人)是否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請求雇主應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職災補償責任?以及,同款有關於「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之「工作」內涵所指為何? |
起訖頁 | 65-75 |
關鍵詞 | 職災補償責任、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失能補償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9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7009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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