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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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連煜 |
中文摘要 | 壹、民法第28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定義為何?是否包括公司法第8條所列之公司負責人?還是範圍更大? 貳、民法第28條規定「執行職務」定義為何?最高法院判決認自然人代表人因非執行法人股東董監事職務,而認法人股東毋庸依民法第28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參、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是否一併也是本件股東的請求權基礎? |
起訖頁 | 41-50 |
關鍵詞 |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執行職務、公司治理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6 (9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6009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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