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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
作者 劉連煜
中文摘要 壹、民法第28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定義為何?是否包括公司法第8條所列之公司負責人?還是範圍更大?
貳、民法第28條規定「執行職務」定義為何?最高法院判決認自然人代表人因非執行法人股東董監事職務,而認法人股東毋庸依民法第28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參、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是否一併也是本件股東的請求權基礎?
起訖頁 41-50
關鍵詞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執行職務公司治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6 (96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6009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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