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530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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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珍玲 |
中文摘要 | 甲以A地號土地為建築基地,並以與之相連B地號土地(系爭道路)為建築線,提出A建築執照申請案。按建築基地應以公告道路或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現有巷道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並與之相連,建築法第42條及第48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依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條第2項規定可知,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為現有巷道,或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起訖頁 | 15-19 |
關鍵詞 | 私設通路、現有巷道、袋地通行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6 (9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6009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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