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罰之「從輕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行政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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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行政處罰由「行政刑罰」轉變為「行政秩序罰」之法律變更,依釋字第517號解釋理由書中雖認為:「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苟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而認為完全屬於立法裁量權限,並不加以審查,但對此種法律變更有無違反溯及既往禁止原則?仍有深入討論之價值。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從輕原則、新舊法同時適用禁止原則(嚴格選擇替代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質(量)的區別說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6 (9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6009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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