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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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洸岳 |
中文摘要 | 依上述事實關係,歷審判決雖均認甲、乙間並無成立系爭採購契約或預約的法律關係,但仍凸顯出於契約成立前,仍處於交涉階段之當事人間存在著如何的行為規範、如何情形下始構成違反基於該規範所生之義務、違反該義務時之法律效果如何等問題,而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既為解決本案爭議之重要的請求權基礎,其應如何適用亦須檢討。 |
起訖頁 | 15-19 |
關鍵詞 | 締約上過失、中斷交涉、信賴、相當因果關係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9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4009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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