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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
作者 詹森林
中文摘要 在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得否以A之養子身分就系爭遺產享有繼承權部分,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維持更一審法院所為該收養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規定,係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A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為有理由之判決,爰駁回被告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
本件訴訟剩餘爭點即為:原告就系爭價金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該期間之起算日為82年7月26日(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之日),或為94年8月15日(被告出賣系爭遺產而獲得系爭價金之日)?
起訖頁 5-14
關鍵詞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繼承登記有償無權處分利益之變形消滅時效起算日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4 (94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4009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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