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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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森林 |
中文摘要 | 在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得否以A之養子身分就系爭遺產享有繼承權部分,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維持更一審法院所為該收養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規定,係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A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為有理由之判決,爰駁回被告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 本件訴訟剩餘爭點即為:原告就系爭價金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該期間之起算日為82年7月26日(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之日),或為94年8月15日(被告出賣系爭遺產而獲得系爭價金之日)?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繼承登記、有償無權處分、利益之變形、消滅時效起算日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9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4009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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