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如何「被遺忘」?──歐盟法院2019年9月24日C 136/17及C 507/17兩件Google案對「被遺忘權」的闡釋 |
---|---|
作者 | 蔡孟芩 |
中文摘要 | 個資一旦進入網路即近乎永遠存在,此特性對個人隱私造成極大衝擊。歐盟作為隱私保護之先驅,早在2014年(95指令時代),即肯認Google有依個資主體請求而移除有關個人姓名搜尋結果編目之義務,而創造「被遺忘權」之先例。在GDPR施行後,「被遺忘權」再次因2019年9月24日GC and Others (Case C 136/17)及Google LLC and Google (C 507/17)兩件Google案,而備受矚目。GC and Others細緻說明GDPR時代下,如何衡量「被遺忘權」之許可與否,並列舉相關考量因素,諸如個資之時效性、所涉表意自由及公共利益之衡量等。Google LLC and Google則主要針對歐盟會員國就「被遺忘權」之判決地域效力,闡述GDPR並未明文承認「被遺忘權」可在通案上跨境執行,但仍不排除在個案上認有必要時,許可跨境執行之可能。 |
起訖頁 | 79-90 |
關鍵詞 | 隱私權、被遺忘權、歐盟、個資保護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3 (9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3009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