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如何認定不當得利人所受利益是否同一?不實「登記名義」與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得價金」乃相同利益?──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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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瑾瑜 |
中文摘要 | 面對繼承人丁之主張,表見繼承人乙分別以丁主張之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均罹於消滅時效置辯。除此之外,乙另還主張丁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應由伊取得真正繼承人之地位。 丁等繼承人得對乙主張的各該權利自何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均已罹於時效而告消滅? |
起訖頁 | 30-37 |
關鍵詞 | 繼承登記、不實登記名義、無權處分所得價金、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消滅時效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3 (9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3009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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