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肇事逃逸罪之合憲性──評釋字第777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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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智仁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1999年增訂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至今已施行20年。本罪之構成要件始終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法定刑原本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一規定的保護法益自始就眾說紛紜,各別構成要件要素的內涵也是難有共識。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本罪之肇事不以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肇事者凡是離去事故現場,卻未自行或電召救護車救助被害人、未向被害人申報身分或聯絡方式、未等候警察到場處理等,不論被害人之傷勢輕重,皆可成立本罪。 |
起訖頁 | 78-97 |
關鍵詞 | 肇事逃逸罪、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9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2009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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