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稅捐徵收期間可否扣除「重核復查階段」期間問題之探討──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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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稅捐稽徵實務上,稅捐機關作成初次核課處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被駁回居多,其乃繼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幸運」,經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核課處分者,稅捐機關的「重核復查決定」,短則二個月,或一、二年可以解決,但也往往長達數年,在許多案件上,原核課處分反覆被行政法院撤銷,於是形成「多次」的「重核復查決定」,則累積多次的重核復查決定期間,如果皆一併予以扣除,對納稅義務人亦將有不公平之處。 |
起訖頁 | 18-30 |
關鍵詞 | 消滅時效、核課期間、停止執行、時效不完成、時效停止進行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9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2009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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