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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禁止面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探討
作者 李有容
中文摘要 就業服務法於2018年11月28日增定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依本款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倘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若雇主違反本款規定,將有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責任。然而,本款規定較為簡要,實際上應如何適用,不免疑義,為此,勞動部亦先後公布常見問答集、指導原則及解釋令。本文爰就本款規定之立法目的與解釋適用,提出分析評釋,末再參酌日本法,提出臺灣對於求職者資訊權及真實合意機會之保護上得為借鑒之處。
起訖頁 90-103
關鍵詞 經常性薪資公開揭示薪資面議求職者資訊權真實合意機會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1 (91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10091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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