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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裁判之區別與宣告
作者 連孟琦
中文摘要 修法,原則上是仿效德國沒收法制,對於犯罪所得沒收之定性,大多也參考德國法,認為不再屬於從刑,而是一種「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也正由於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是剝奪不法所得,方向上與民法不當得利類似,因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有規制財產秩序之功能,此項看法也被眾多學者認同。基本上,德國法對於沒收犯罪所得及沒收替代價額之區分及規定(德國刑法第73條以下),本來就大幅參考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而來,因此,在條文中可以看見諸多與不當得利法類似之文字及體系。若從沒收犯罪所得亦有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目的來考慮,則刑法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及運用,必然也要參考規制一般合法財產秩序之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及實務,才不會反而造成對於合法財產及交易秩序之衝突,此應為自明之理。為了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以達到一般預防之目的,刑法第38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獲取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原則,在條文中明定為「(應)沒收之」。
起訖頁 67-78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沒收判決主文追徵判決主文沒收與追徵裁判之區別犯罪所得沒收與不當得利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1 (91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1009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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