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沒收程序與控訴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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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第三人財產之沒收,屬於干預人民財產權的強制處分,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外,其在前置程序,尤應先由檢察官發動聲請沒收,類如犯罪之審判,同有控訴原則之適用。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之旨,或於審理中向法院追加聲請沒收,並通知第三人,以保障其「受告知權」,便利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及為訴訟準備。依卷證顯示本案沒收可能涉及第三人財產,如檢察官未聲請沒收,法院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不得逕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俾符控訴原則。 |
起訖頁 | 54-66 |
關鍵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控訴原則、受告知權、起訴時聲請沒收、審理中追加聲請沒收、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455條之1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1 (9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001009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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