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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責任性質之重大變革──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戴銘昇
中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卻偽造公司開立之借據及偽造公司開立之本票為擔保,向他人借款。相對人誤認此係公司之借款而交付款項。公司提出之抗辯之一為相對人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起訖頁
30-39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1 (91期)
DOI
10.3966/207798362020010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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