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圖形著作之著作權保護──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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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B公司雖起訴主張A公司之A圖形著作侵害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A公司除否認侵害著作財產權外,並抗辯稱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職是,當事人之主要爭點如後:(一)A公司與B公司之不鏽鋼彎頭焊接設備之組合圖,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A圖形著作與B圖形著作有無原創性?(二)A圖形著作與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為何?(三)A圖形著作是否侵害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如何判斷(四)B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有無罹於消滅時效。 |
起訖頁 | 63-68 |
關鍵詞 | 職務、接觸、抄襲、原創性、實施權、實質相似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2 (9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120090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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