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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作者
姜世明
中文摘要
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貳、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之訴訟,其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為何?
起訖頁
37-48
關鍵詞
公寓大廈
、
管理委員會
、
侵權行為能力
、
當事人能力
、
當事人適格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11 (89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911008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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