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指定公共開放空間與人民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3號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4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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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本案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主要法律爭點,得整理成如下四大重點: 壹、指定私人土地為公共開放空間之法令依據及其法律定性為何?被告機關之指定行為是否合法?應由誰負合法之舉證責任? 貳、被告機關Y以何執行名義強制拆除原告X1、X2設置之障礙物? 參、原告X1、X2是否因公共開放空間「指定」而受有「特別犧牲」?被告機關Y應否給予適當補償? 肆、原告X1、X2若認為指定行為不法致侵害其財產權時,應以何種訴訟方式及訴訟種類請求救濟? 以下分就前揭四大爭點之各審級行政法院見解及本文評析臚列陳述之,以作為判決評釋。 |
起訖頁 | 5-16 |
關鍵詞 | 公共開放空間指定、財產權特別犧牲、行政執行、訴訟標的、訴訟種類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0 (8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100088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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