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金融交易損害賠償事件之同一原因事實認定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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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壹、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對董事提起代表訴訟時,被告若已不具董事身分,是否被告不適格? 貳、本案元○投信與元○證公司間之損益相抵計算,除系爭87.5億元、18億元、28億元結構債交易外,是否尚應包含系爭48億元結構債交易?亦即,同一原因事實係以元○證公司增購股權後所為結構債交易為判定基礎,抑或應以金管會於94年2月20日要求各投信公司於出清處理結構債之事實所為結構債交易為判定基礎? |
起訖頁 | 13-23 |
關鍵詞 | 金融交易、同一原因事實、損益相抵、相當因果關係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8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7008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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