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訴訟中法院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的實證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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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倩 |
中文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6條之規定,法院在作出確認判決的同時,可以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所謂「可以責令」,意味著法院在作出確認判決時具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而通過對相關裁判文書的統計分析可以發現,實踐中法院對於補救措施的適用存在較大差異,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的判決基礎、方式以及責令被告採取具體補救措施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都不盡相同。同時該類判決中還存在諸如說理並不充分,補救措施的期限和內容不明確等問題,導致無法有效發揮裁判的監督和救濟功能,需要法院在裁判思維和裁判方式上予以完善。 |
起訖頁 | 83-95 |
關鍵詞 | 行政訴訟、補救措施、行政裁判文書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6 (8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6008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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