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最高法院得否自為無罪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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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瑞華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構造原則上為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事後審查審之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98條明定最高法院應自為判決之要件,同法第394條第1項前段復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因而引起最高法院得否自為無罪判決之法律爭議。本文從最高法院歷年實務見解及相關法律規定歷史沿革,以實證分析方法,兼從德、日比較法觀點,論證最高法院自為無罪判決,不僅法無明文禁止,且係於法有據,毫無判決違法問題,亦未混淆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際。 |
起訖頁 | 55-67 |
關鍵詞 | 最高法院、自為無罪判決、事實、第三審撤銷發回理由的拘束力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6 (8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60084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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