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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不可信」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基礎法理與運用──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作者 蘇凱平
中文摘要 本案犯罪事實繁雜,本文關注重點在於其中涉及傳聞證據之規範,尤其是「證人在檢察官前未經具結而陳述」的證據能力議題。上訴人甲於上訴至最高法院時主張:原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使用另案經判刑確定之證人乙、丙,在其自身案件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而使甲遭定罪;但原第二審判決中,並未見載明使用乙、丙上開未經具結之檢訊中陳述,有何「特信性」、「必要性」,即逕認乙、丙上開陳述有證據能力,因此甲主張原第二審判決不符合採證法則之規定。
起訖頁 47-54
關鍵詞 傳聞檢訊筆錄證據能力特信性不一致陳述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6 (84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906008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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