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撰寫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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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伍偉華 |
中文摘要 | 關於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撰寫,雖法官會行使闡明權,但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自明,因此原告需先有所聲明或主張,且需展現專業,故宜研究釐清:原告係提起給付、確認或形成之訴?如為給付之訴,則訴之聲明應為明確一定、具體合法而適於強制執行,且其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應為完全性條文,又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需相結合,另應注意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間之搭配。本文並例示司法實務上若干常見錯誤訴之聲明,並說明其正確聲明及錯誤之理由供參。 |
起訖頁 | 85-93 |
關鍵詞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完全性條文、闡明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8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50083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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