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懸賞廣告契約之研究──以行政機關懸賞檢舉不法行為其審判權歸屬衝突之處理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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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顏佑紘 |
中文摘要 | 因行政機關懸賞檢舉不法行為所成立之契約,應係公法契約,故就該契約所生爭執,原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若原告誤認系爭契約為私法契約而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普通法院不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藉此保護原告之利益。此時行政法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關於公法契約之規定,包括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以定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
起訖頁 | 68-84 |
關鍵詞 | 懸賞廣告契約、公法契約、私法契約、審判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8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5008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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