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源自立法者授權之行政機關判斷餘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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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傅玲靜 |
中文摘要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依區域計畫法(下稱區計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經桃園市政府向內政部提出「桃園縣八德市(即改制後桃園市八德區)物流中心申請設置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下稱系爭申請案)書圖,申請內政部為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下稱區委會)審查,決議請申請人補充說明可否增設人行道及人行動線規劃,並請專案小組討論系爭申請案主要聯絡道路寬度不足15.5公尺,得否同意本件申請案情況特殊,且有具體交通改善計畫,得不受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下稱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工商綜合區專編第5點第1項其中一條路寬至少15.5公尺以上之限制。關於此部分的規劃,專案小組及區委會多次請申請人就委員所提有關衍生交通量對於周邊交通系統影響、主要聯絡道路僅12.51公尺之交通改善計畫等疑慮加強補充說明。最後105年4月14日內政部區委會第373次會議審議決議,以本案主要聯絡道路寬度僅有12.51公尺,與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工商綜合區專編第5點其中一條路寬至少為15.5公尺之規定不符,且尚難認本案有情況特殊而同意以申請人所提交通改善計畫酌減聯絡道路寬度,本案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不符區計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4款「與……鄰近之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之許可條件,應不予許可。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判斷餘地、規範授權理論、評估特權、權力分立、權利保障實效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8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3008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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