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問題之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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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臺灣地形多山,山坡地區的土地開發尤應注重水土保持,以避免水石崩落發生公共危險。而水土保持之功課,除防止崩塌的工程設施外,最重要的莫如種樹成林,此舉不但可促進水土保持之作用,更可綠化生活環境。故臺灣山坡地之開發,自民國(下同)80年代開始,即已注重水土保持之工作。現行制度中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此一辦法係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而訂定之法規命令,森林法第48條之1規定如下:「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由水權費提撥。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三、違反本法之罰鍰。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六、捐贈。七、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起訖頁 | 55-72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2 (8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2008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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