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刑事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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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2018年8月公布刑事裁判575則,本期精選24則。刑法方面,106台上2775判決認為,金融八法之一的《銀行法》,其第136條之1規定潛在發還權人條款,在《刑法》沒收新法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前者屬後者之特別規定,是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107台上2968判決討論正當防衛權之權利不得濫用,判決見解值得注意,案例事實可供參考。本判決表示,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侵害時所得主張之權利行為,此等權利之行使亦受到「權利不得濫用」之一般法律原則所限制。若行為人所遭受之現在不法侵害係因可歸咎於行為人自身之行為所導致,且行為人本即能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侵害之發生時,為免濫用正當防衛權,暨基於所防衛的法秩序必要性較低之考量,其防衛權自應受到相當程度之限制。亦即此時行為人應優先選擇迴避所面臨之侵害,僅在侵害無迴避可能性時始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107台上2697判決指出:「沒收之作用,乃存於犯罪事實或不法事實中禁制物之剝奪,不以有刑事責任為必要,而以應剝奪之標的(物或不法利益)為對象,應剝奪標的之所在,即為沒收之所在」,於數人共同犯罪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應如何諭知沒收,不能適用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而應依立法目的、沒收標的之性質及其存在狀態,為不同處理。 |
起訖頁 | 124-141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7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10079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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