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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探討提款車手應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評六件高等法院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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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秉錡 |
| 中文摘要 | 法院目前對提款車手是否該當洗錢罪存有爭議,但如果法院能「整體理解洗錢過程,獨立論處洗錢行為」,並認知到洗錢犯罪與其前置犯罪的行為在時間上或許有重疊或接續,然此二種罪名的構成要件和保護法益不同,立法者更已擴大洗錢行為的態樣及其適用範圍,以利於有效處罰並嚇阻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一切洗錢行為,即可清楚知悉提款車手之行為已經製造了資金在金融機構移動記錄軌跡的斷點,創造有助於模糊資金來源及去向的相關事證,故此行為已該當洗錢輔助行為之要件,應以洗錢犯罪論處。 |
| 起訖頁 | 67-80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901 (79期) |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1007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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