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罰金定執行刑之易刑標準疑義──評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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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甲、乙、丙3罪,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8萬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0萬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日。上開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78萬元,則關於罰金部分應如何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起訖頁 | 56-66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7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1007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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