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課稅處分確定後,可否申請程序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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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原告為傳統武術氣功之掌門人,傳授傳統武術氣功與修行,於弟子拜師學藝時,依據武術拜師習慣,由弟子於拜師時敬獻敬師禮金,並於逢年過節時,弟子們有包紅包禮金獻給師父之情況,上述敬師禮金與年節紅包之收入,涉及是否屬於應課稅所得之收入,或贈與所得免稅之爭議(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接受贈與之財產免徵所得稅)。 |
起訖頁 | 19-3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7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901007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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