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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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慶平 |
中文摘要 | 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違反該項規定,未經薪酬委員會個別評估,逕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或退休金等,僅主管機關得否對該公司為行政處分,非謂其薪資等決定行為概為無效。原審未察,遽謂上訴人退休金額未經被上訴人薪酬委員會評估後再送交董事會決定,其不得依系爭退休辦法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已有可議。次查原審係認上訴人得依系爭退休辦法所定要件申請退休,其已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於預定退休之30日前向被上訴人提出退休申請,通知被上訴人於102年7月11日終止兩造間之委任關係。果爾,倘上訴人符合系爭退休辦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能否謂其退休金請求權尚未發生,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自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起訖頁 | 106-11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7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2007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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