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勞動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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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針對招攬保險者是否為勞工,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用先前的四個從屬性標準,卻在幾乎相同的當事人間,得到相反的結論。對此,大法官透過釋字第740號解釋予以統一。之後,終審法院實務(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33號行政判決)已有改採大法官解釋所採之見解。針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區經理之間的法律關係,最高法院於106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表示如下見解。 |
起訖頁 | 104-112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7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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