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企業併購時內線交易消息何時「明確」?──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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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學德 |
中文摘要 | 企業併購自籌設到完成時間極長,變數亦多,為避免企業併購過程中,產生內線交易之弊端,重大消息揭露十分重要。本案於2015年底判決確定後,再度引起企業界之強烈反彈,引發內線交易紅線不明之爭論。而我國證券交易法於2010年修正第157條之1,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尤其「消息明確」之證明,判決已存有爭議,修正實施後,參諸行政機關相關辦法,對於何謂消息,仍然抽象不具體,判決仍有不同認定標準。本文從最高法院歷來相關判決整理,參考美國、歐盟相關法制,認為重大消息之認定,應以特定交易之進行,是否已足以對投資人之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做為判斷標準。 |
起訖頁 | 68-88 |
關鍵詞 | 企業購併、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消息明確、正當投資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7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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