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追訴權之制衡──人民監督觀點的再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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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運財 |
中文摘要 | 2017年9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報告決議第1點「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指出現今司法系統的運作,仍是由法官檢察官獨攬權力,不論在法院的審判還是檢察官不起訴案件的監督,人民都缺乏直接參與的管道,遂研討決議除了應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外,「將評估引進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的可能性,讓人民可以直接監督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對於審查後認為不適當或不合法的不起訴案件,可以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避免檢察官專擅。1」而依據法務部所提出的改革方案與期程之說明,「呼應人民參與司法,就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研議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對於不起訴處分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若再為不起訴處分,而審查會認應起訴者,得聘請律師逕向法院起訴。」 |
起訖頁 | 51-67 |
關鍵詞 | 追訴權、私人追訴、檢察審查會、大陪審、人民監督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7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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