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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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本案有許多爭議,惟限於篇幅,僅能就性平會組織問題加以討論。 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處理第1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第2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本案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無一校內委員,是否與法律規定不合,而在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
起訖頁 | 15-22 |
關鍵詞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解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文義解釋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7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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