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理論與適用 |
---|---|
作者 | 彭鳳至 |
中文摘要 | 行政訴訟個案所涉事實或法規變更時,應依裁判基準時點,決定個案審判的事實基礎與法規適用。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應依個案所應適用行政實體法之文義與立法目的,以及一般法規適用原則決定。如果主張行政訴訟個案所涉事實或法規變更時,不必先行決定裁判基準時點,即可逕行適用法規審判;或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依法決定以後,可視對原告有利/不利之結果而改變;或可進一步連結「從新從輕」或「從新從優」原則,而改變個案裁判基準時點所應適用之法規者,皆屬違法。 |
起訖頁 | 5-30 |
關鍵詞 |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決定、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意義、「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從新從輕、從新從優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9 (7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9007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