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期約賄賂罪的成罪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26號刑事判決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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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耀程 |
中文摘要 | 本案涉及的爭議點有三: 壹、欠缺賄賂標的的不法利益時,是否即得以將收受賄賂,逕變更為期約賄賂罪? 貳、收受賄賂罪於規定中,固有行為層次的不同要求,亦即要求(或行求)、期約、收受(或交付)賄賂。其刑為是否僅屬於層次的關係,若無收受者,即得以論以期約? 參、賄賂罪的成罪條件中,對於期約賄賂罪的要求為何? |
起訖頁 | 31-37 |
關鍵詞 | 賄賂罪、期約賄賂罪、對向犯、期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7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80074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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